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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2024-06-04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2024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24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披露等事项,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指南。

  二、证券交易相关规则适用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权益变动和收购相关要求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导致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参与的业务及期限,标的证券、担保证券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行使的安排,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产生的相关权益归属和补偿的安排,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关于违约的约定及其对权益变动的影响等。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属于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除外。

  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股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重新超过30%的,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定期报告相关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

  (二)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较前一个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核实变化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如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股东以公司证券为标的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该等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的合计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合计比例。

  (三)上市公司拟披露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相关股东持股情况的,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取得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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