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23〕3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见附件1)的规定,协会将组织开展2024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加考评事务所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1. 取得上海市财政局执业许可或备案后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未参加过考评的;
2.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5年以上的;
3.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4.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2024年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名单见附件2。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1.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财政部门、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且事务所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论未下达前的;
3.取得市财政局执业许可或备案后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4.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事务所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直接列为C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5.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
(三)除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外,以往年度已参加过考评的事务所,可申请再次参加考评。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考评事务所的处理
根据《分类管理办法》,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事务所,若无正当理由首次不参加考评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直接列为D类管理。
三、具体要求
应当参加2024年分类管理考评的42家事务所,以及拟申请再次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应根据《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一)组织自评
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的具体内容,逐项自评打分。于6月26日前,登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分类管理考评信息,并上传下列考评材料:
1.《考评表》:根据事务所类型选填对应考评表;
2.《考评表》及《声明书》扫描文件:打印填报完成的《考评表》及《声明书》(见附件3),根据要求签字盖章并扫描成一份文件,上传至指定附件框;
3.业务及发票清单电子文件:根据要求填报《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业务清单与发票差异汇总表》(见附件4-1至4-8)等业务清单及发票信息,上传至指定附件框;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分类管理考评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5),完成后确认提交。
(二)积极准备
对照考评要求,梳理更新事务所相关制度文件,组织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等工作,并按照《2024年分类管理考评事务所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6)准备考评资料。
(三)严肃纪律
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有关要求,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协会提交《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7),如实反映检查人员工作、纪律情况。
联系人:监管部季慧,电话:64225485。
特此通知。
附件1:《分类管理办法》-2023版
附件2:2024事务所名单-42家
附件3:分类管理声明书
附件4 2024年1-5月业务及发票清单等
附件4-1:《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业务清单与发票差异汇总表》
附件4-2:《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清单》
附件4-3:《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出具的专项审计业务清单》
附件4-4:《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出具的验资业务清单》
附件4-5:《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出具的其他业务清单》
附件4-6《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发票明细清单》
附件4-7:《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业务清单收入与开票收入的差异调节表》
附件4-8:《事务所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财务报表收入与开票收入的差异调节表》
附件5:分类管理考评系统操作流程
附件6:2024年分类管理考评事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检查现场提供)
附件7:检查情况反馈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分类管理办法》-2023版.zip
附件2-2024事务所名单-42家.docx
附件3-分类管理声明书.doc
附件4 2024年1-5月业务及发票清单等.xlsx
附件5-分类管理考评系统操作流程.docx
附件6-2024年分类管理考评事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docx
附件7-检查情况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