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经常提到60天的发票补救期,具体税务政策是哪个?
答复
具体税务政策是28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解释:
也就是这样理解,今天已经是汇算清缴结束了,税务局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去年实际发生的支出100万元在汇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而且也没有纳税调增,税务局会给企业出具一个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企业在60日内补开来合规的发票。
若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开来发票的,则去年这100万元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补税并有滞纳金。并且不得享受5年追补扣除期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