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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2025-03-27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5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法院、省税务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5号)要求,为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顺利实施,结合云南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效率,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

2024年8月底前,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信用修复“一件事”相关数据信息,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税务等部门业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物理归集等方式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联通,及时共享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数据。暂时无法实现对接联通的,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手动录入或其他渠道,完整、准确、及时共享信用修复“一件事”相关数据信息。

2024年10月底前,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税务等单位合理配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同步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现事项标准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同质高效,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信用修复“一件事”的整体推进,适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统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指引等范本,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供各地参考执行。优化信用修复“一件事”关联业务系统。

2.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配合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联通,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结果当日共享。

3.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省法院:分别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修复;省税务局:受理或归集汇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各责任部门及时将对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结果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州(市)、县(市、区)层面

有权限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税务等部门通过网上电子审查或线下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或提交上级审查。

三、技术保障

(一)强化业务指引

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信用修复指引窗口,详细说明信用修复受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引导用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业务衔接,按照修复流程,高效完成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同步完成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同时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省市场监管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确保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功能有效运行。

(二)保障数据共享

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数据共享,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归集上报,实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做到一次信用修复办理、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及修复结果信息共享,及时完成“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相关信息公示及撤销下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责任部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对接,及时了解堵点问题和意见建议,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省级牵头部门和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州(市)、县(市、区)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办件量大、任务重的地区要重点关注,集中攻关解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数据报送工作,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市场主体宣传解读信用修复“一件事”,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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