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云南财税法规
wiira2x0ckem
 
2024-05-20
2025-03-27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0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

现将《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含个体经营者)为目标,对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线上开通业务受理功能模块,实现“一网申请、一次提交”,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2024年6月底前,依托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一网通办”系统(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系统),对接云南政务服务网开通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受理端口,实现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运政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息系统)数据调用,推动全省线上“一网通办”;将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专窗,实现线下“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业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申请材料最大程度电子化,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实现申请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拟投入道路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024年9月底前,推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系统、省运政系统和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为跨省通办和数据共享提供支撑。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的整体推进,适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容缺受理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等范本,明确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设定和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件结果等要素,供各地参考执行。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改革举措,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优化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关联业务系统。

2.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推进企业信息系统与省交通运输相关信息系统对接联通,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信息与省交通运输厅共享。

(二)州(市)、县级层面

1.实现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线上受理、后台自动流转、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全程网办。

2.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积极推行导办帮办、“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3.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进度督促,推动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落地见效。

4.各地进一步加大电子证照宣传推广力度,强化数字赋能,优先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

四、技术保障

由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负责优化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关联业务系统。

(一)完善功能。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升级改造业务受理功能模块,打通企业信息系统、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等,实现申请一次填报、后台自动流转、数据共享应用、结果自动生成等功能。同时,对省运政系统、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模块升级改造,按照《便民政务系统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技术要求》,做好与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对接,确保“一件事”服务功能有效运行。

(二)数据共享。加强省运政系统与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等的业务协同,推动实现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前方45°角照片、车辆卫星定位信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数据的自动获取。涉及跨省(区、市)的车辆、从业人员相关数据,通过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或部级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服务接口获取。办事系统预留系统接口,待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推广应用后,采信电子行驶证信息。

五、实施步骤

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2024年5月底前,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将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专窗,实现线下办理。

2024年6月底前,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新增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将各项申请材料电子化,引入智能审核,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证)全流程“一网通办”。

2024年9月底前,对接联通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推动实现跨省通办和数据共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省、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对接,形成沟通联络机制,破解难点堵点,形成合力,推动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加强业务指导。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办件量大、任务重的县(市、区)重点关注,集中攻关解决。组织前期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区)先行先试,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应用。

(三)加强服务宣传。各地要加强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宣传和服务引导,提高社会知晓度。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和群众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服务问题。

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落实进展情况。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