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甘肃财税法规
p3jg84zkepio
 
2024-05-11
2025-03-2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47号  发布时间:2024-05-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培育壮大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

企业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遴选提升壮大一批“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简称“三高”)企业,培育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积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优质主体不断壮大。到2026年,力争培育“三高”企业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5000家、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3400家,挂牌上市企业1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实现数量倍增和质量提升,形成省市县上下联动、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发展体系。

(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到2026年,“三高”企业有内部研发机构占比60%左右,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普遍达到4%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超过35%,新建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超过50个,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比重超过65%。

(三)产业支撑更加有力。到2026年,“三高”企业“专精特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掌握一批细分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关键技术,拥有较强的产业协作和关键产品配套生产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普遍达到70%以上,主导产品基本能够满足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

(四)辐射作用更为明显。到2026年,“三高”企业成为引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中坚力量,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增加到3300家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15%,累计形成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力争超过300个。

二、“三高”企业遴选标准

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业骨干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建立“三高”企业库,每年择优遴选一批企业入库。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10%或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

3.上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

三、重点任务及支持措施

(一)实施科技创新牵引赋能行动。

1.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健全“三高”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决策机制,在技术创新类项目评选中“三高”企业专家比例不低于30%。支持“三高”企业开展多技术路线平行探索和交叉融合,每年组织“三高”企业凝练关键产业技术需求,综合运用“揭榜挂帅”“业主负责制”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三高”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每年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企业创新联合体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持续支持3年。对“三高”企业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在甘实施的项目(课题),且资金额度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国家资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兰州新区。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兰州新区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国有企业加大对原创性技术的持续投入,提高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创新指标考核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进一步提高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的比例。对于“三高”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内设单项科研项目,按规定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对“三高”企业牵头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通过后按照批准建设期内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关键材料、基础电子、重大技术装备等领域,针对性布局一批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三高”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畅通技术研发、中试验证、产业化应用全链条。支持“三高”企业牵头建设或重组省级创新平台,到2026年,依托“三高”企业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比例超过6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三高”企业、社会资本和相关机构参与,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加速转化、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省级每年择优支持“三高”企业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技术开发项目不少于50项,市(州)合计不少于100项。对于“三高”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定向组织实施产业化推广科技计划项目。依托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常态化组织“三高”企业开展成果对接沙龙等活动,对在甘转化、经济效益明显的“三高”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加大支持“三高”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力度,在省领军人才选拔中加大对“三高”企业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支持“三高”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落实新进站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补助和在站博士后工作津贴激励政策,省市县择优给予在站博士后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三高”企业全职聘请的国家级高层次科技人才,择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省级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市州可对落地本区域的“三高”企业全职聘请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或人才项目支持。主要面向“三高”企业组织实施“科技专员”“银龄计划”,每年选派不少于100名科研人员服务企业创新。支持“三高”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设立研究生培养基地,采取“校内导师+企业导师”模式培养一批工程硕博士。支持高校加强新工科建设,联合“三高”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现代产业学院、高等研究院等特色学院,完善校企联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工科人才机制。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精准支持“三高”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能力提升。遴选“三高”企业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人才流动机制改革,探索将企业合作课题和联合攻关项目等同于科研人员学术和论文贡献的可实践路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企业主体扩量提质行动。

6.建立梯次培育体系。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建立全省“三高”企业培育库,强化政策引领激励,夯实“三高”企业培育基础。按照“三高”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强化持续性跟踪支持,助力“三高”企业成长为产业链“单打冠军”“配套专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科技招大引强。大力引进科技领军企业、三个“500强”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独角兽企业等来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高”企业,对其在甘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资金投入1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建设经费。加大优质企业招引力度,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省市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发展“域外研发创新+省内转化制造”合作机制,支持省内科技园区建设“科创飞地”,招引优质企业在甘布局建设关键生产环节。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孵化链条,为引进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场地、设施和服务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企业融通发展。引导组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共享技术装备、创新数据、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资源,发布技术需求、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三高”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销配套。支持“三高”企业发展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信息数据、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运行管理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不断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在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煤炭能源、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引导省属企业加强与“三高”企业合资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数智融合创新。支持工业领域“三高”企业对生产线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大“三高”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力度,省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择优给予适度补助。实施智能制造创新项目,推动装备、软件、网络等成组连线创新突破或迭代应用,形成和推广一批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三高”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及行业节点、企业节点。遴选先进数字化转型场景、案例,引导“三高”企业建成50个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发挥我省数字基础设施优势,支持“三高”企业与云计算、数据服务的企业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降低算力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国网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化“三品”提升战略。支持“三高”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在产品开发、外观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加强创新,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三高”企业品牌。支持“三高”企业参加国家和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支持“三高”企业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政策,畅通高效精准获取高价值专利技术渠道,提升专利创造、运用水平,参评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支持“三高”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采用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产品标准水平。支持“三高”企业加强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财税金融润苗护航行动。

11.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加强涉税政策培训辅导,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对“三高”企业发生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开展针对性辅导,降低涉税成本、防范税收风险。鼓励探索开展财政资金“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模式,支持“三高”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增资扩产(股),实施兼并重组等。(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三高”企业开发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企业创新积分制贷款、科技创新“人才贷、研发贷、成果贷”等业务,探索实行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三高”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技术攻关、研发成果应用示范和转移转化。支持设立与“三高”企业生命周期相衔接、与科技融资相匹配的创业投资或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创新相应金融产品。通过选派专业金融人才担任金融顾问等方式,为“三高”企业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产业化金融业务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企业融资保障。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收费标准费率1.5%以下规定,扩大对“三高”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形成覆盖“三高”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依托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集群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科技保险、产业保险、共保体等保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及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将“三高”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重大技术装备成果应用瓶颈。(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企业挂牌上市服务。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服务基地,充分发挥北交所甘肃服务基地作用,服务“三高”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引导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三高”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支持“三高”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鼓励私募基金加大对“三高”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发展环境优化提升行动。

15.强化精准服务。落实“包抓联”“白名单”“六必访”等制度,完善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解读、咨询、培训等机制,为“三高”企业培育发展提供全周期、全过程服务。加大科研资源向“三高”企业开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三高”企业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认证认可、计量技术、检验检测等相关服务。指导“三高”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开展专利布局,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要素支撑。强化产业、数据、科技、财税、金融、投资、人才、土地、环保等政策协同,形成支持“三高”企业发展合力,放大政策集成效应。推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对“三高”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在用地、用能、排放指标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政策,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工资总额的支持力度,实施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股权、分红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等列为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助力开拓市场。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持续落实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执行创新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组织“三高”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览展会,依规给予一定参展补助,扩大品牌知名度、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解“三高”企业培育壮大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遴选认定等工作,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建立通报机制,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强科技调度内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培育主体责任,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对“三高”企业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革举措,推动工作向基层延伸、在一线落地。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