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配套业务规则,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股份过户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指引》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减持股份,相关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指引》规定。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规定外,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上证函〔2018〕66号)、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二)》(上证函〔2023〕2530号)、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