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队伍,不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质量,经研究,省注协修订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5月30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省注协规定的条件,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统一管理和调配检查人员。
第二章 检查人员及检查人员库
第四条 省注协对检查人员实行入库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检查成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包括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
专职检查人员包括:省注协分管业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业务监管部人员、会员管理部人员及其他指定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经各地推荐的注协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经联合监管部门推荐参加联合检查的工作人员。
兼职检查人员为事务所推荐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兼职检查人员由所在事务所推荐,并经省注协秘书处集体决策后择优聘任。
事务所应当优先推荐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和其他符合兼职检查人员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参加,并支持其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其按时参加和完成检查工作。
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审计业务项目经理五年以上或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业身份等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及其推荐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告。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省注协每年按照《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抽取部分兼职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抽到的兼职检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省注协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可直接指定专职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九条 在检查期间,兼职检查人员以省注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其检查行为独立于其所在事务所。
第十条 检查人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独立、负责地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组长由省注协综合考虑检查经验、业务能力等条件后确定。检查组长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现场检查工作;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提交省注协;
(五)必要时可向省注协提出建议,如将涉嫌严重违规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相关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及现场检查工作;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事务所检查结果论证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兼职检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培训等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由省注协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一定学时;
(二)检查人员获得相应的检查劳务报酬,由省注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向检查人员个人支付劳务费;
(三)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其所在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时给予加分;
(四)对于累计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3年以上且考核评价合格以上的检查人员,优先推荐担任省注协专业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并在行业高端(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检查期间,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若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省注协书面申请说明;
(二)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上报并回避;
(四)检查人员对检查组长安排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检查组长进行沟通;沟通无果的,应先按照检查组长的安排完成检查工作,并可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省注协反映。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就专业问题或检查结果与检查组长产生分歧的,应及时向省注协报告。检查组长不得在考核时对持不同意见的检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做到以下八个不准:
(一)不准超标准住宿;
(二)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其他违规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省注协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有违反相关检查规定、纪律要求等情形的,省注协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与退出
第十七条 省注协对检查组长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告质量;
(二)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三)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四)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五)组织管理情况;
(六)组员互评情况。
其中前五项指标由省注协、咨询专家评价赋分,第六项指标根据本组检查人员互评结果进行赋分,详见《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附表1)。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5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全面、客观、透彻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行文简洁流畅、逻辑缜密。
检查报告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检查报告评价不合格的,检查组长的考核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组内检查工作进行互评,考核评价内容详见《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2),主要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检查人员评价等级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5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第二十条 省注协每年将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其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省注协予以解聘并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不再符合检查人员任职条件的;
(二)无故不参加或中止检查工作的;
(三)连续两次抽中后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四)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五)违反检查纪律的;
(六)聘期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八)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因素不再适合参与检查工作的,应当向省注协及时说明情况,并退出检查人员库。
经推荐参加检查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项目完成后自动退出检查人员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浙注协〔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表1: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xls
附表2: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