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老板申请非货币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时,明明老板很有钱,如何能证明其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小羊税悟思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老板申请非货币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时,明明老板很有钱,如何能证明其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

答:这是一个好问题,根据《[[财税【2015】41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过程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进行分期缴纳。那如何证明自己缴纳有困难呢?就像本问中说的,老板明明很有钱,不缺钱。是否就不能申请备案分期缴纳呢?我们再来看看41号文的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由此,我们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如果获取了现金补价,而且现金补价大于或等于该项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投资个人应不存在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如果没有获取现金补价或者获取的现金补价小于该项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就可以说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对于不足缴纳的部分可以申请备案进行分期缴纳。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财税【2015】41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税总公告2015年20号_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