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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因虚假抵扣税款被认定为偷税,这家物业公司被罚434万!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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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等严重违法行为,更是采取零容忍态度。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虚开发票指的是“没有真实交易行为”而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为了非法获利或逃避税收。本案例涉及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

案例回顾

 

国某与竹溪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鄂03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升。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于2019年3月1日起对某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认定: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和2016年7月、8月、9月共接受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北京)科技发展公司、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1063640.15元,税额8680818.85元,价税合计59744459.00元,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2015年9月从北京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发票在2015年11月认证抵扣外,其他单位发票都于发票取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为: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明知道发票的开具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仍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未对发票取得提出异议,未暂缓认证,虚假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申报期内少缴税款8680818.85元,应认定为偷税。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2016年度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6383.90元。

2019年11月20日,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送达十税二稽罚告〔2019〕696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核实后于2020年8月5日向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送达十税二稽罚告〔202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认为处罚明显不当申请听证,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组织听证并听取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

2020年10月29日,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340409.43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191.95元。以上罚款共计4343601.38元。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不服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受理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鄂税复决字〔2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2021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1)鄂0302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鄂03行终2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向被执行人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送达十税二稽强催〔2022〕4号催告书,催告其履行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共计4343601.38元。指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罚款4343601.38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1号)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已就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作出的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21)鄂0302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经二审程序审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行终2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竹溪县某某物贸有限公司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仍未履行,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某某局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十税二稽罚[2020]5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343601.38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所产生的加处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准予强制执行。由本院的强制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某某
审判员  郑某某
审判员  张 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某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定需要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业务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票。需要注意的是,介绍他人虚开也属于虚开犯罪的一种。而主观要件则是要有虚开的故意,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者未来损失的风险。

在本案例中,竹溪物贸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间,共接受六家公司开具的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高达5106万余元,税额868万余元,经核实为虚开。竹溪物贸公司在明知发票开具方与实际销售方不符的情况下,仍接受并用于申报抵扣,且未对发票真实性提出异议或暂缓认证,造成少缴税款868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竹溪物贸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十堰税务局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即434万余元。

知识延展

企业应对税务争议的策略:企业在面对税务争议时,应理性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吸取教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手段:对于拒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税务机关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可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结语

本案例展示了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漏代扣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及强制执行全过程,凸显了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严谨性与公正性。企业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加强内部税务风险管理,避免涉税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高额罚款、信用受损乃至强制执行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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