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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契税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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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契税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属于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列入“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上,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增值税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抵减,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是否包括缴纳的契税,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理解,契税不属于增值税上的抵减范围。

因此,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契税不能抵减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扣减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其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和第五条的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也称为土地出让金)。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房地产企业契税可以抵减增值税吗?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抵减的土地价款,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是否包括缴纳的契税,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理解,契税不属于增值税上的抵减范围。因此,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契税不能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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