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少注册资金对应的已交印花税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退税的具体情形,仅明确了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同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贵公司股东减资部分所缴纳的印花税是依据当时的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进行计算缴纳的,其后股东决定减少出资额,导致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减少的情形并不符合目前允许退还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应不予退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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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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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公告2022年22号_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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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