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口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4月12日,有同学咨询: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取得的装修费和物业费专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2023年12月以年租金500万元租入办公楼,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2024年发生的装修费、物业费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解析】现行政策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财税〔2017〕90号第一款规定,如果租入的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那么取得的装修费和物业费专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2024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又明确,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那么,自2024年03月20日起,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取得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存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建议发生该业务的纳税人是否抵扣,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以防范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