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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赛获得的奖金开票怎么缴税?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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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赛获得的奖金开票怎么缴税?

解答:

通常情况下的参赛获奖,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所以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偶然所得”来计税的(本单位内部除外)。

但是,实务中各类比赛很多,有些比赛会产生一些文化艺术作品且比拼的也是作品本身,比如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这些比赛作品的版权(著作权)都是属于参赛的个人,但是比赛主办方通常会要求获得参赛获奖作品的使用权,毕竟人家主办方举办这项比赛可能目的就在于获得比较好的作品,常见的各类征集比赛就是如此。比赛举办方想获得参赛作品的使用权,以及避免后期的纠纷,出于谨慎原则要求参赛方开具版权(著作权)转让发票,也是可以理解的。

主办方在支付奖金的同时,在参赛的活动规则中对于参赛获奖的版权转让肯定也有约定,因此,奖金就等于是参赛作品的版权(著作权)转让费用。

因此,如果是参赛产品版权(著作权)转让的,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因为,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当个人在税务局代开了著作权转让的发票后,比赛的主办方在支付奖金的时候就不能再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了,就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个税。

按照“偶然所得”的,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问题。

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个税,因为属于“综合所得”项目之一,在次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可能退税,也可能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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