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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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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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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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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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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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