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实质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是否签订债转股业务合同或协议,债转股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备 注 | |
合同(指书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买卖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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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报酬的万分之三 | ||
建设工程合同 | 价歎的万分之三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债务人在“债转股”业务中,会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缴印花税。因此,债务人应当就增加的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照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