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2024年继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依据
以注册会计师法为准绳,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6号)、《财政部 中央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7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确立的工作机制,开展2024年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范围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
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1.组织自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
2.开展检查。北京注协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挂名执业嫌疑的,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协助核验有关情况。
3.处理处罚。北京注协针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
持续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重点检查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不包括为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的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1.组织自查。市财政局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筛选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通知筛选出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此项自查工作另行通知。
2.开展检查。市财政局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和筛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纳入市财政局、北京注协开展的执业质量中进行重点检查。其中涉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移交财政部组织查办。
3.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北京注协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
持续整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行为。
1.开展检查。市财政局、北京注协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名单,对涉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类商业机构和购买审计报告的单位进一步核查取证。
2.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北京注协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违规报告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对其他类商业机构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
持续整治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市财政局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1.组织整改。市财政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筛选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取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清单,并提供给北京市税务局核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区分以下情形组织整改: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未超过60日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通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请执业许可。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超过60日但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责令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60日内整改。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已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2.处理处罚。市财政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对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按期、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北京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见附件1)、《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自查报告及自查表的word版本和经单位盖章、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签章后的PDF版本文件发送至北京注协邮箱:liyuhan@bicpa.org.cn(邮件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报送自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需要进行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自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报送材料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五、问题咨询
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市财政局:
会计处55592327,监督处55592341。
(二)北京注协:
会员服务部88221022,监管部88221086。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模板)
2.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模板).docx
2.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