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该问题:省级税务局的解答也是错误的!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省级税务局的解答也是错误的!

有纳税人咨询:高温补贴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结果,海南省税务局答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图片

高温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岗位津贴。高温补贴只是针对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职工福利费。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补贴应“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也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所以,高温补贴是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不影响其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性,也即是说高温补贴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中提到的“福利性补贴”无关。

与高温补贴相近且容易混淆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在财企〔2009〕242号文和国税函〔2009〕3号文均有明确列明,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只能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各省市区还出台有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具有一定强制性。而“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没有规定必须强制发放。

因此,企业一定注意严格区分,从一开始的会计处理就要正确区分,不能把二者混淆。

一个省级税务局,将“高温补贴”简单的跟“职工防暑降温费”画等号,显然就错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