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竞业补偿”是否享受“一次性补偿金”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现在已经离开原单位,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原单位竞业一年,在这一年中每月取得原工资50%的补偿金。请问我这个补偿金能否按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一次性补偿金”计算缴纳个税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您与原单位因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竞业补偿不属于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取得收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