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银行发行的运通标识外币卡在境外的使用,并考虑实践中对VISA、万事达标识外币卡和银联标识人民币卡使用商户的调整需要,现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见附件)的限定要求: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外币卡发卡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系统设置。上述银行卡组织新增本通知以外商户类别码,以及国内银行发行其他银行卡组织标识卡涉及的商户类别码,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本通知有关商户类别码分类用语的含义:
(一)完全禁止类是指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
(二)金额限制类是指持卡人除在6010、6011两个代码之外,其余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三)完全放开类是指对交易金额没有限制。
三、将“9405政府内部购买”和“9950公司内部购买”两项的商户类别码分类更改为金额限制类。
四、汇函[2004]19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五、各分局应及时向辖内支局、金融机构转发本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