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云南财税法规
wiira2x0ckem
全文有效
2024-04-17
2024-04-17
云政办发[2024]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4〕19号                    2024-03-1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一)加大基层公务员招录退役军人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强边固防工作,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迪庆州所辖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军人力度。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定向招聘工作。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就业任职。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做好统筹安排,提供部分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并适当增加学校接收安置指标数。“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教师,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报名参加,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将具备符合规定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教师选聘范围。鼓励学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担任国防教育辅导员、军训教官、驻校教员、校园安全保卫人员等,加强师生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提高教学和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有关企业聘用退役军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培养村级组织带头人,推动优秀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两委”班子,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在25个边境县、市等的农村基层组织中任村“两委”委员的比例。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在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招聘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国有企业招录(聘)退役军人力度。省属及州、市、县、区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聘)人员时,拿出不低于当年新增岗位的5%定向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招聘信息同步提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鼓励中央驻滇国有企业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民营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有关民营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公安辅警、应急救援、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各地应根据招聘需求,在公安辅警招聘工作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工作中,招聘单位应拿出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1/3指标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工作中,鼓励招聘单位拿出相应比例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招录(聘)工作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鼓励所有驻开发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各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开发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数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培训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教育培训

  (十)开展适应性培训。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适应性培训工作由省、州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及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落实。适应性培训要开展欢迎仪式,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宣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十一)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按照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成功率。鼓励支持用人需求量大、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通过加强与技工院校合作,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参加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马兰花”等各类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地方农业执法骨干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培训、农机合作社运营管理培训等培训范围,有针对性地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学历提升。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参加高职、专升本、成人本科、普通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考、复学、资助、培养及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政策。(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四)建设就业创业园地。开展“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审认定工作,遴选一批优秀机构和院校作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学历教育等服务。“十四五”期间,被认定为“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机构和院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税收金融优待。各地税务部门通过“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优先办理涉税事项,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将退役军人纳入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群体,退役军人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开发更多适合退役军人的金融产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子商务、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领域创业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优惠政策。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经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返乡创业。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引导退役军人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文旅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农村籍退役军人返乡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返乡创业项目、资金、土地和困难帮扶政策,紧密对接区域产业布局需求,依托职业院校、企业、农业园区等力量,推出一批实用性强、特色显著的乡村振兴特色专项能力培训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创业指导。各地要通过举办退役军人政策研讨、融资对接和创业成果展陈交流等活动,扩大影响、启迪创意、转化成果。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增强和提升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服务保障

  (十九)强化就业服务。充分用好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台账,促进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强化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采取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基层摸排等方式,实现对系统内已登记未就业退役军人100%联系到位,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将残疾、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退役军人,以及残疾退役军人和长期失业退役军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援助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岗位信息。(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纳入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强化资金和绩效管理,加大力度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省直有关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工作推动。各地要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要素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建立工作推进调度机制,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定期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直有关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挖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大力宣传国家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以开展“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光荣榜”等评选推荐,以及组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优秀企业。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纳入各级双拥模范、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范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4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实施“创业云南”建设行动和青年创业兴乡行动,其中实现新增退役军人就业1.5万人已列入省政府2024年10件惠民实事内容。2024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制定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实际举措。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强调要全面做好就业创业扶持、帮扶解困、权益保障等工作,切实把广大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保障好,激励他们为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王予波省长强调要年复一年持续抓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到有政策、有培训、有服务。为此,我省军地25部门结合云南实际,密切协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整合国家最新政策和我省原有政策基础上,草拟了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健全完善我省相关政策体系,以全力促进退役军人实现充分、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

  二是更好服务军队和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我省现有近百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积极作用,对于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维护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制定出台若干措施,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优待,多措并举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是顺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期待。我省每年接收的上万名退役军人,大多数实行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广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愿望迫切。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把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创业政策,既是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实现从部队军事人才向经济建设人才转变的重要政策支撑。

  二、《通知》在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方面有哪些举措?

  文件在加大基层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录(聘)、国有企业招录(聘),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先到中小学任教,鼓励民营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和基层治理,公安辅警、应急救援、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优先招录退役军人,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在退役军人最关切的兵教师、消防员及国企定向招聘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比如文件明确了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做好统筹安排,提供部分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公安辅警招聘工作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工作中,招聘单位应确定拿出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的1/3指标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聘工作中,鼓励招聘单位拿出相应比例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为鼓励用人单位招聘退役军人,进一步改进了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方式,文件明确“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培训费。”

  三、《通知》在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举措?

  文件围绕开展适应性培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创业培训、支持学历提升四个方面提出了措施办法,明确适应性培训工作由省、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解决了以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培训经费筹措难、人员组织难、教学质量不稳定的问题。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按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解决退役军人培训后就业率不高的问题。《若干措施》还明确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马兰花”等各类创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培训,充分整合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培训政策,打通政策资金壁垒,同时提出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参加专升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提升学历水平,并享受国家专项优惠政策。

  四、《通知》在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创业力度,带动更多就业,《通知》从建设就业创业园地、落实金融优待、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返乡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五个方面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比如:“十四五”期间,被认定为“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机构和院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将退役军人纳入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群体,退役军人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州、市、县、区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经营。

  五、《通知》在优化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文件明确要采取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基层摸排等方式,实现对系统内已登记未就业退役军人100%联系到位,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要把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援助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岗位信息。

  六、《通知》在强化退役军人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举措?

  为抓好工作落实,《通知》中明确各地要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要素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把退役军人就业纳入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要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大力宣传国家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以开展“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光荣榜”等评选推荐,以及组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优秀企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