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辽宁财税法规
1i20ylbvgjiaa
全文有效
2024-04-17
2024-04-17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提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职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住房公积金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商品房划入开发企业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二手房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2.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在商业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三、办理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商品房提供购房首付款证明,二手房提供《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5.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6.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商品房,且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附件);

  7.申请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确认购房总价,初步确定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和拟贷款金额。

  2.购买商品房的,与开发企业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在申请贷款时与售房人共同确认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柜面领取)。

  3.在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持所需办理要件同步提交提取申请。

  4.中心按规定核准职工提取资金,审核无误后,将提取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入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

  (二)贷款划拨成功后提取购房首付款

  职工在贷款划拨成功后,至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柜面,持所需办理要件申请提取。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对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部分申请一次补提。

  2.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3.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中心银行账户。

  4.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公司承诺:(1)同意按购房人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已支付的首付款资金的合计金额,作为购房合同首付款项,与购房人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同意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约定提取资金同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划转至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

  (3)购房人向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转入我司在中心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或挪作他用;

  (4)若购房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在解除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退房说明材料,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若我司未按政策规定或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要求使用划转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房退公积金手续等,我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合同章)

2024年  月  日

《关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4-04-08          来源:资金筹集部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缓解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刚性、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心决定出台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核心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四点:一是购房范围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二是支持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三是购房时间应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四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政策惠民亮点

  (一)政策支持范围广泛。一是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无论商品房或二手房均可申请提取;二是同一套住房既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三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既可在放款前预提个人账户余额直付首付款,也可在放款后提取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

  (二)资金利用效能增强。一是帮助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职工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作为首付款直接划转至卖方账户,有效减轻购房资金压力。二是帮助职工提高个人账户资金利用率,住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与住房贷款利率存在一定利息差,职工购房时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加首付占比、减少贷款额度,既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资金使用率,又可以节省贷款利息支出。

  (三)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预提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此次贷款申请额度的计算。

  四、提取方式及额度解读

  提取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步申请提取。

  第一种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例1:小李和配偶个人账户余额合计30万元,使用贷款购买二手房,总价为100万元,其中贷款80万元,购房首付款20万元。两人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分别申请一次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种仅限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需在申请贷款时同步提交提取申请,提取资金将同贷款同步划转至借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职工本人和配偶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例2:小李和配偶个人账户余额合计3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总价为100万元,小李使用自有资金向开发商支付20万元的部分首付款,预提取全部个人账户全部余额30万元作为剩余部分的购房首付款,另申请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账户中的30万元将同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同划拨至开发商。此外,在贷款划拨后,小李和配偶还可在政策执行期内,就自有资金支付的20万元部分首付款申请一次补提,提取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业务办理流程指南




  六、温馨提示

  1.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职工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APP/沈阳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查询并向开发商或二手房售房人出示本人及配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面明确记载的账户余额即为职工购房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最大可提取金额。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开发商为职工提供《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并根据职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两者合计填报备案合同中“支付首期房价款项”。(购房总价=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

  2.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无其他未结清的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确保提取资金划拨前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预提取金额,个人账户状态冻结的不能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3.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适用于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例:职工小李个人账户余额40万元,购房总价100万元,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60万元,预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剩余部分购房款,该情况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适用于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