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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20240410更新)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专题导图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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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十二大类。

(一)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日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6项内容: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

604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 土地使用权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615 不与销售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

616  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转让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25号 )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1394号)

(三)销售免税项目,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免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免税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普惠优惠时,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就专用发票部分交税,普票部分享受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6〕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放弃减征)

 依据:国税函〔2009〕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五)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六)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八)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36号

 

(九)、(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一)差额征税(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票据由收款单位开具。

2.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3.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4.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7.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8.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1.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税〔2017〕90号)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税总函〔2016〕145号)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4.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总函〔2016〕145号、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15.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17.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8.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十二)其他个人及其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开专票

1. 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注: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有行业限制。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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