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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声明?税局官方解答!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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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声明?税局官方解答!

来源

石嘴山税务公众号    

1.我是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3.自产自销免增值税的农产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我们企业最近发生了一笔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就想问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我应该如何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6.我们企业是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有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7.我公司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8.我是自然人,想问问代开青苗补偿费发票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按照“不动产出租”项目代开发票,所以可以享受相应免征增值税政策。

9.我们企业收到退还的个税手续费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10.我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增值税税款时能否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1.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区分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住宿费,才能判断该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若是员工出差产生的住宿费,能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允许认证抵扣的。

12.我们是食品行业,经常有一些产品报废,这些产品报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 天理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过期食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3.我们企业是先进制造业企业,近期发生了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5.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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