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去年我们老板以自己的房子投资于一家公司,当时我们给他办理了分期纳税。这个月那家公司给老板分红了。现在税务让我们老板将取得的分红先用于缴纳之前房子投资所递延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墨子老师,这样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综上所述,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办理了分期纳税,只有取得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才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可不用于缴纳上述分期纳税尚未缴清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