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涉税问题咨询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04-17
问题内容:
A合伙企业是B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2024年2月6日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A合伙企业并一致同意对合伙企业所持有的B上市公司股票按可变现价值(2024年2月6日股票收盘价)进行清算,按政策规定缴纳了相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后办理了税务注销,后于2024年3月20日完成了工商登记注消。2024年4月10日向中登公司办理了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手续。由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B合伙企业需要按2024年4月9日的股票价格恢复税务登记重新进行清算吗?如果需要重新清算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1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具体事项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