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财税法规
67elw3x69b8r
全文有效
2024-03-26
2024-03-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贸规〔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惠企资金直达企业,将惠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内财预〔2024〕60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利企为导向,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切实解决惠企财政资金兑付难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三条 自治区将中央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对下惠企专项资金调整为自治区本级列支,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不再逐级下达盟市旗县。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需盟市或旗县拨付的惠企资金除外。
  第四条 惠企资金主要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惠企政策规定,对企业安排的奖补、奖励、补助、补贴和贴息等。
  第五条 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有效对接,将惠企项目在项目库和一体化系统中打上热点分类标识,实现惠企项目资金从项目申报和审核、项目入库、预算编制、资金下达、资金支付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加强对惠企资金的跟踪监控。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为确保惠企直达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初期,将企业可通过项目库直接申报且下达指标文件后即可支付的惠企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第七条 本着先易后难、降低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2024年先行将商务、工信、金融、涉农等领域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项目纳入,编制2025年预算起全面推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盟市旗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库对惠企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入库,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项目评审、绩效管理、项目管理等,按照项目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项目库管理规定外,其他事项再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
  1.负责发布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企业信息、申请项目及资金的合规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复审,组织开展惠企项目评审工作。
  2.负责对审核后的惠企项目和受惠企业清单进行公示。
  3.负责提出惠企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发起用款计划并审核支付企业资金与指标匹配情况。
  4.负责在一体化系统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完成惠企资金支付。
  5.加强对惠企项目各环节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财政厅
  1.配合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通过项目库复核惠企项目,防止重复申请资金。
  3.负责审核惠企项目预算、下达指标。
  4.审核惠企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5.对惠企项目资金开展常态化监督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盟市、旗县业务主管部门
  1.按照自治区本级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对企业信息、申请项目及资金的合规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核,会同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审核文件。
  3.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对支付企业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核实。
  4.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涉及资金追缴工作。
  5.定期对受惠企业及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
  (四)盟市、旗县财政部门
  1.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项目库比对惠企项目,防止重复申请资金。
  2.配合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审核文件。
  3.配合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对支付企业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核实。
  4.督促盟市旗县主管部门开展资金追缴工作。
  5.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惠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政策依据,各盟市组织所辖旗县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企业通过项目库直接申报项目,盟市旗县按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信息和企业申报项目分别进行审核,将筛选出符合惠企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审核文件加盖公章上传至项目库,报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时企业需在项目库中录入: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项目名称、申报项目资金、开户银行账号和对公账户开户行(上传开户许可证)、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为保持企业基本信息前后连贯性,便于惠企资金的支付,企业银行账号统一填报企业纳税申报账号,联系人统一填报企业常用联系人。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标准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对盟市提交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对需要评审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将最终形成的受惠企业清单上传至项目库进行公示(不宜公示的除外),公示无异议项目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推送至一体化系统,继续按相关规范完成预算编制、指标下达和资金兑付。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指标文件下达后,项目库自动从一体化系统获取对应项目指标信息;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库选定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企业开户银行账号和对公账户开户行、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要按照指标文明确到企业的金额,审核企业信息、支付资金与指标匹配情况,如确需盟市或旗县相关部门核实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要线下一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支付信息推送至一体化系统并发起用款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用款计划后,由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完成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支付结果由一体化系统回传至项目库,并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短信、微信等方式供企业及时查询支付情况。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惠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等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惠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惠企项目资金监督机制,组织开展问题线索核实及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十九条 盟市旗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线索核实及资金追缴等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惠企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