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主机厂车辆售后,其销售子公司回租运营,如何账务处理?
主机厂A的销售子公司B做租赁运营业务,销售子公司有单独的法人主体。B资金不足加上固定资产预算不够,所以找了金租公司C,想走直租模式同时解决资金和资产的问题。
交易路径是A开机动车大票,以市场价将车卖给C,然后B和C签融资租赁直租合同,每期付租金,合同签5年(该车辆的折旧期就只有5年,运营年限大于5年。最初的想法是A卖给C确认收入成本,B向C租赁回来确认租赁费用。但是因为租赁期覆盖车辆折旧期,而且B是A的子公司,审计认定为售后回租,A卖给B无法确认收入成本。
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按会计准则,B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需要确认为固定资产吗,还是可以在审计调整层面,做账外的表内调整,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以及合并层面如何抵消?
解答:
该问题涉及到单体会计处理和合并会计报表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与混淆。
一、单体会计处理
按照业务描述,A公司就是单纯的销售产品,B公司就是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承租方。
单体会计处理,各自只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就行了,在这时暂不需要考虑合并报表层面的问题。否则,所有的单体会计处理,都去考虑合并报表的问题,就没有必要还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程序了。
(一)A公司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二)B公司融资租赁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3.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期间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到期
借:固定资产
贷:使用权资产
6.租赁期间递延所得税问题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承租方需要在租赁开始日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再分别冲减。
(1)租赁开始日分别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租赁期间分别冲减: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合并报表处理
合并报表时,是从整个企业整体来看待的,因此,提问描述的业务就构成了售后回租业务。
因此,如果按照合并报表的思路来做会计分录的话,应该是融资+产品转换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一)融资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按照合并报表的思路,此处不需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3.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产成品变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2.使用期间按规定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三)合并报表的会计分录
有了前述的“单体会计处理”,以及此处上述(一)和(二)按照合并报表的思路的会计处理,剩下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分录,就变得简单轻松了。
1.在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分录时,需要将“单体会计处理”中有而按照合并报表思路会计处理没有的会计科目全部冲减掉,比如“主营业务收入”“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等。
2.再加上按照合并报表思路新增出现会计科目,比如“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3.如果同时出现的会计科目,二者金额存在差异的,需要调整。
4.最后,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合并调整,需要从整体角度重新计算确认年末数。
大概思路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