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大股东拟被吸收合并,股票过户,增值税交不交?
2024年3月7日晚间,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65,证券简称:中航重机)发布了《关于第一大股东拟被吸收合并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贵州金江航空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拟被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航集团”)吸收合并。
经笔者查询,金江公司系贵航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这里不讨论母子吸收合并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而讨论吸收合并中的增值税问题。
公告称,吸收合并后,贵航集团继续存续且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金江公司依法予以注销。金江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由贵航集团依法承接与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即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但上述文件明确的资产范围为“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且并未使用“等”字,因此,大多数税务机关认为,除“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转让,如股票、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均需征收增值税。
中航重机本次吸收合并中,金江公司所持股票市值约为50亿元,其来源均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及限售期前后的送转股(根据公开资料查阅,未必准确)。吸收合并完成后,金江公司所持有的公司321,116,88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非交易过户给贵航集团。如对此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款匡算为2.5亿元(未必准确),对金江公司将是较大的税收负担。
老姜并不赞同除“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转让均需征收增值税的观点,曾多次表示,只要其他条件满足,该政策不应该对资产的类型做出区别对待。
顺便提醒下,增值税买入价的确定非常复杂,据老姜经验,对大股东是单位的纳税人来说,能准确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税款的不多,不是算多了就是算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