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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向开票”情形总结
发布时间:2024-03-15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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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可称为“正向开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称为“反向开票”。

那么反向开票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二、光伏发电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三、二手车收购发票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规定: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规定: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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