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现在想要增资,出资方式是向B公司转让一批树苗,该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2024-01-12):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二:销售货物合同未明确约定需要另行收取的其他款项,但购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延期支付的货款利息费用,请问销售方应按“金融服务”纳税,还是属于销售相关价外费用应按“销售货物”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3-11-29):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费用,应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