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民办中学食堂为在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每日一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民办中学食堂为在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3月16日,有同学咨询:民办中学食堂为在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四川M外国语高级中学校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高级中学,该校食堂为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实务中,民办中学食堂为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两种观点:

观点01:应按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持该观点的老师认为,我国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学食堂为本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再免税范围内,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观点02: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持观点02的老师认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根据以上规定,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内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该文件并未明确规定除高校学生食堂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外,其他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只是重申高校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每日一税认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应按规定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作为依法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四川M外国语高级中学校,该校该校食堂为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应依法予以免征增值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