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魏海涛:IPO审核中舆情管理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陇上税语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IPO审核中舆情管理问题探讨
粤开证券   魏海涛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公众舆论,尤其是媒体及自媒体等对IPO审核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舆情管理已成为企业IPO审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舆情管理如果做不好,不仅会导致IPO的失败,很可能还会给公司及相关各方带来处罚及后续不利影响。

一、IPO审核中舆情管理不慎后果严重   

深交所官网3月22日晚发布公告称,决定对联纲光电保荐人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督导。联纲光电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受理后,深交所已发出三轮审核问询及监管函件,要求联纲光电及中介机构就公司治理有效性、财务内控规范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说明。
深交所认为联纲光电及中介机构近期提交了问询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够清晰,所涉问题仍未能予以充分说明。为进一步压实保荐人“看门人”责任,从源头上把好上市入口质量关,深交所决定对联纲光电保荐人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督导。
深交所对于中信证券的现场督导之所以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就是因为交易所之前从来没有将现场督导的相关情况在进行现场督导前就公告出来,现场督导一般都是采取不公开的形式进行的。
而中信证券之所以被采取现场督导,市场普遍认为是因为其在保荐联纲光电项目中的回复被自媒体曲解、夸大而引发的舆情导致的。原本正常的专业回复被自媒体断章取义,曲解成“中信证券与联纲光电一起‘硬刚’‘怒怼’交易所”。相关舆情持续发酵,而相关的企业及中介却无进一步的动作,导致监管被动采取手段进行回应。   
这个案例是近期自媒体影响审核、舆情发酵比较严重的一个案例。这其中暴露了审核新环境下的新问题,亟需各方引起高度重视。

二、监管方面高度重视舆情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2023年第5期(总第18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里面重点强调了一个问题,那就是IPO企业的舆情,上交所明确指出: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具体来说,有以下的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
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括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括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   

三、中介机构及企业因舆情管理不利受牵连或处罚  

近期,除中信证券因舆情被深交所现场督导外,还有华耀光电、浙江国祥等舆情引发的案例。
1、华耀光电舆情汇报不及时导致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
华耀光电向交易所递交了IPO申请后,市场上有舆论认为其实控人荀建华在套现亿晶光电的股份获得超30亿元后,华耀光电是他带领家族新建“小号”再一次上市圈钱。针对上述负面舆情,企业及中介机构未能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及汇报。
2023年9月25日,银河证券及公司保荐代表人陈召军、姚召五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其中一条重要理由就是: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并主动向本所报告。在本所审核过程中,媒体对荀建华多次受到重大监管处罚等相关事项进行广泛报道,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产生质疑。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密切关注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报道,在本所询问和要求核查前,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及时进行核查并主动向本所报告,导致负面舆情持续发酵,市场影响恶劣。与此同时,华耀光电三名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或高管荀建华、荀耀、姚晶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2、浙江国祥舆情发酵导致上交所连续两次发布声明,将对其专项核查
浙江国祥在顺利通过审核后,市场上有舆论认为其存在“二次上市”及“清仓式分红”的问题,其主要空调业务及资产来自原上市公司国祥股份,浙江国祥现实控人曾是国祥股份高管,而后者在14年前就因经营不善“卖壳”。不仅如此,浙江国祥还被质疑“清仓式分红”,2018年公司净利润仅806.72万元,而现金分红高达4000万元。在国庆假期期间,有关浙江国祥的舆情发酵十分迅猛,企业及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应对,也导致监管部门应对非常被动。
2023年10月7日晚,上交所发布公告称,针对近期有自媒体关注浙江国祥存在同一资产二次上市、发行定价较高等情况,上交所在审核中已予以关注,进行了专门问询。目前,浙江国祥已暂停IPO发行程序。上交所将针对自媒体反映情况,对浙江国祥开展一次专项核查。
2023年10月9日,上交所再次就浙江国祥暂停IPO发行相关事项答记者问,详细介绍了浙江国祥IPO前期审核及监管相关情况。
上交所称,有自媒体关注浙江国祥存在同一资产二次上市、发行定价较高等问题。上交所高度重视有关报道和质疑,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决定对浙江国祥开展专项核查。目前,浙江国祥已暂停IPO发行程序。上交所将根据专项核查的情况决定后续工作。
“全面实施注册制后,上交所按照“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注册制改革三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开门办审核、开门办监管、开门办服务”为抓手,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严把发行上市审核关。为回应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关切,上交所将认真组织开展对浙江国祥的专项核查。   
上交所全面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牢记初心使命,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审核工作的透明性、公正性,同时也希望社会各方全面关注上市审核过程中完全公开的问询信息,我们将与各方一道以客观、专业、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审核工作,共同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力量。”
综上,近期的上述案例反映了监管高度重视舆情的态度,能让交易所连续两次针对具体项目出具声明,可见舆情对监管的影响力之重,而且一旦企业及中介机构没能够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导致舆情持续发酵,受到的惩罚也是较为严重的。

四、舆情管理的重要误区: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舆情管理如此重要,而相关各方却如此不重视,实在是令人不解。经过与业内相关专业人士讨论,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着重大的误解及误区,不得不引起各方的重视。
企业及专业人士之所以不重视舆情,大部分时候就是认为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自己的所作所为均符合法律法规,而且市场上有众多的案例都是这么干的,为什么“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从而就被动等待,等待监管机构能够明查是非,还自己一个清白。
舆情本身就不是个黑白分明的事情,新闻本身就不是传播真实的渠道,在自媒体发达甚至泛滥的新时期,流量才是一切的标准,在流量的推动下,舆情会朝着并非正确的方向发展,舆情与民意本身就存在着非理性的成分,不能期待所有人都是理性客观的,IPO审核毕竟不是法院判案,不可能什么都以法律和事实为为准绳,也不可能被动等待就能等到一个好结果。   
上述舆情发酵引起的后果不是个别主体能够承担的,也不是企业和专业人士期待的结果,在遇到相关舆情的时候,应当第一时间放下专业、正确但是傲慢的判断,不能只是被动等待,而是应积极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应对。
不要管人家说得对不对,自己要为自己发声。人家说得不对,要把正确的说出来,人家说得对,要态度很好地进行回应,人家恶意造谣,要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起码要及时向监管汇报,最不可取的就是被动等待,等来的大概率不是好结果。

五、IPO审核过程中舆情管理策略  

在IPO审核中,舆情管理不仅是一种必要的公关手段,更是一种企业战略。它关乎企业的形象、声誉和投资者关系,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成功与否。因此,对于准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必须认真对待舆情管理,并把它作为IPO审核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而通过建立信息监测机制、主动公开信息、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强化与媒体的沟通合作以及提升公众意识等策略,企业和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应对舆情管理问题,保障IPO审核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监测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舆情在最开始的时候进行处理,在任何时候都要积极应对。
(一)建立有效的信息监测机制:通过建立专业的信息监测团队,实时关注网络舆情,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一般来说,舆情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媒体报道。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媒体报道对舆情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面、积极的媒体报道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负面、消极的媒体报道则可能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   
2、网络舆情。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情成为影响IPO审核中舆情管理的重要因素。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出现负面舆情,可能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3、竞争对手。在IPO审核过程中,竞争对手可能会对企业进行恶意攻击,发布虚假信息,以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对此,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及时澄清事实,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针对上述舆情来源,公司要建立专业的信息监测团队,实时关注网络舆情,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二)处置相关舆情的具体措施:
1、提前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必要的时候聘请专业的机构制订相关方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在进行IPO申报前,就必须将舆情管理纳入相关的计划中,制定详细的危机应对预案,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迅速采取措施,减轻负面影响,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机构提前参与进来,以免问题出现时手忙脚乱。
2、主动公开及时回应相关舆情:在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的正式回复,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解和猜疑。在回应的时候,务必要及时,如果不能及时回应,待到舆情发酵到一定阶段,即使是非常有道理和站得住的理由,也没人关注和理解了,公众形成的固有印象会非常顽固且持续时间非常长。
3、 强化与媒体及自媒体平台的沟通合作:通过专业机构或者是自身的舆情管理团队,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以便在关键时刻能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正面信息也能有效地消解负面信息带来的影响。   
4、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监管机构已经三番五次地强调,发生重大舆情一定不能隐瞒,要及时报送相关的报告。由于互联网的发达与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重大舆情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得到发酵,从而对企业特别不利,而监管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正式的报告,在应对相关舆情时也会非常被动,从而导致对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评价较为消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