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编号是:170856050525644705查询码是:30342
标 题: 按净额法核算房产,房产税的原值是否可以扣除政府补助的金额?
我公司2023年购进一处房产A,购房发票为5800万元,当地政府根据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给予2800万元的购房专项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我司选择了按净额法处理,房产A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入账价值为30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请问:按净额法核算房产,房产税的原值是否可以扣除政府补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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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如若公司购进的房产其价值核算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可据其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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