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一稽公〔2024〕10号
温州市小韩仔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4〕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3号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EN0J):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纳税造成偷税
你单位2018年实际经营收入16573561元(含税),申报4584487.82元(不含税);
2019年实际经营收入13709160元(含税),申报5296587.48元(不含税);
2020年实际经营收入12969051.4元(含税),申报1900885.01元(不含税)。
2021年实际经营收入14631216元(含税),申报2201702.43元(不含税);
2022年实际经营收入14727531.75元(含税),申报4470857.97元(不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匿销售收入,少缴应纳税款, 定性为偷税。你单位存在大量账外收入,虽设置账簿,但其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基于上述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度至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定。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身份证
(2)银行账户明细
(3)手写公司收入记录(2018-2019)
(4)客户货款汇总表等电子资料
(5)客户档案资料
(6)财务报表
(7)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偷税: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其2018至2022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6743403.94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743403.9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