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要求,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规定建立或修订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贯彻执行。我会将根据通知要求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对违反准则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
特此提示。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