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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投资收益当主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1-26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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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1227日于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净山旅业公司)于 2022 12 23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二分通〔202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以下为通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事由:更正2020年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规定: 2011 1 1 日至 2020 12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通知内容:根据财税〔201158 号文第二条规定,你公司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公司 2020年度已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 14,930,220.62 元,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更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口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子公司主营收入占比未达标原因

2020年梵净山旅业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收入总额比例70%,主要系当年有较大额度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司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亦是公司的景区开发项目收益,其收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部门认为投资收益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公司不应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本次的补税事项,是双方对政策理解的差异导致,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笔者注: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0%这个规定从2021年开始调整为60%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该公告自202111日起执行。】

三、子公司财税处理

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认为,梵净山旅业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公司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4,930,220.62 元,并缴纳滞纳金。公司接受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上述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493.02万元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须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欠缴滞纳金金额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最终确定,当时无法确定对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具体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20221227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江口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梵净山旅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二分通〔2022120号),要求公司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493 万元,并缴纳滞纳金。上述事项已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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