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
为提高市场服务质量,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受信用保护债券及信用保护凭证出入库申报方式,从提交申请表变更成通过D-COM申报,同时优化相关债券及凭证出入库安排。
二、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在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余额满足T日交收及T+1日担保净应付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允许T日回购到期对应的质押券T日出库。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在发行结束后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登记业务申请。
四、允许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委托采用逐笔全额模式进行结算。
五、根据业务实践优化若干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指南》3.3.2条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选择逐笔全额结算模式的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项目上线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