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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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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不仅可以作为一项员工福利,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还可以有效增强团队内部凝聚力,提升工作效能。原本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下面这家公司却因为没有处理好相关税务问题被处罚。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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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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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没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员工李***、李***、李***等6人旅游费45,65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3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811.84元,已代扣代缴37.24元,少代扣代缴5,811.84-37.24=5,774.60元。
(二)没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你公司股东李***及其家属李***旅游费45,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你公司为股东承担旅游费的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18年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2,000.00×20%=6,400.00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6,40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记帐凭证。2.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份员工工资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罚款6,087.3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28
处罚截止期 2023-03-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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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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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出去旅游,可以有效增强公司人员的凝聚力,是很多企业进行进行团建的主要方式。但组织员工旅游,是需要考虑涉税问题的,可能很多财税人员会忽视。
首先需要考虑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该根据人员的身份确定相应税目,企业员工是工资薪金所得,企业股东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客户,应该按偶然所得扣个税。
其次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员工旅游费,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指的是个税,在企业所得税中,旅游费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中,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否超标;股东旅游费,属于对股东投资分红,这部分费用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客户旅游费,应该按业务招待费核算,也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超标的问题。
该案例中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有可能是不需要调整,或调整后不需要缴税,或者需要缴税但不涉及处罚,所以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列示,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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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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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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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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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团体活动时,一定要将税务问题考虑周全,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