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公司虚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不一样!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

 

导语

 

?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法的不断完善和加,越来越多的企开始重遵守国家的税收法。然而,仍有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反了国家的税收法。近日,英德市一家公司因涉嫌反税收法,而被税行了理和处罚

 

 

 

?

 

案例回

 

?

 

国家税务总局清市税局第一稽

务处理决定

清税一稽2023**

 

英德****有限公司(税人识别号:9144********):

 

我局于2022916日至202359你公司(地址:英德市***201511日至20161231日的法涉税情况行了检查,你公司法事理决定如下:

 

一、法事

 

20151月至201612月期,你公司在无真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10份,票不含税金872,854.68元,税148,385.32元,价税合1,021,240元。你公司向税机关申抵扣了进项148,385.32元,并在企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用。

 

以上事有以下明:

 

1)我局取你公司在与盛*公司、茂*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授委托、被委托人身份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茂名市税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明。明你公司取得盛*公司、茂*公司的增虚开票。

 

3)我局取你公司在与盛*公司、茂*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情况明、行流水等料,明你公司实际上未与盛*公司、茂*公司的交易。

 

4)我局取你公司在与盛*公司、茂*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上述票所涉物的记账总账、明细账、抵扣品入库单购销合同等复印件,明你将涉案对应的金已入

 

5)我局依法取的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的增税申表、企所得税年度申表,明你公司的申情况及你公司在2015年、2016年符合享受小微企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局提供的《抵扣明》,明你公司已抵扣的上述10份增税均未做进项转出。

 

7)你公司在定期限内未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作出回复和提供相关料,明你公司在定的期限内无法开、开符合定的票、其他外部凭,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证实其支出真性。

 

8)我局于2023424日再次向你公司出《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327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记载与盛*公司、茂*公司业务往来相关涉税料,但截至2023512日,你公司均未提供相关的料。

 

 二、理决定

 

(一)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票行:(二)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票管理定,得盛*公司、茂*公司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10份增票的行,属于虚开票行

 

(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人造、造、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而拒不申或者行虚假的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对纳税人税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票管理定,得盛*公司、茂*公司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10份增票向税机关申抵扣税款,造成少税、城市维护税的行税行

 

(三)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增行条例细则》(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税扣税凭,是指增票、海关口增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票以及运输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人虚开增票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税人虚开增票征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税人虚开增票,未就其虚开金缴纳税的,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税;已就其虚开金缴纳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税。税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票的行按《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人民共和国票管理法》的有关处罚税人取得虚开的增票,不得作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抵扣其进项。”等定,你公司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定的增票抵扣进项造成少税,追你公司增148,385.32元。

 

(四)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行条例》(国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税,以税人实际缴纳的消税、增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与消税、增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税税率如下: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税人所在地在城、的,税率5%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城或的,税率1%定,追你公司城市维护7,419.27元。

 

(五)根据《征收教育附加的定》(国198650号)第三条教育附加,以各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税、营业税、消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附加率3%,分与增税、营业税、消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税、增税、营业税的有关理。定,追你公司教育附加4,451.55元。

 

(六)根据《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法》(粤府201110号)第六条征收象和准。广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税、营业税、消税(以下三税)的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外国企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报缴款期限行申报缴纳定,追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967.71元。

 

(七)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251号),要求你公司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记载与盛*公司、茂*公司业务往来相关涉税料,但截至本次检查结束,你公司均未提供相关的料,致我局查账。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机关有核定其应纳:(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料的;《企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行)》(国税200830)第三条第三款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料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总额的;”第六条“采用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税收入×税所得率和《关于印〈企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行)的通知》(清国税200861号)的定,你公司登的行类为:涂料制造,适用7%税所得率。

 

你公司2015营业收入4,047,609.78元,税所得率7%税所得额为283,332.68元。你公司2016营业收入4,911,953.65元,税所得率7%税所得额为343,836.76元。根据《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所得税惠政策的通知》(税〔201534)第一条和《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步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惠政策范的通知》(税〔201599)第一条的定,合你公司的企所得税税申报资料,你公司的从人数小于100人、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你公司201510月至12月符合企所得税小型微利企税收惠条件,2016年不符合企所得税小型微利企税收惠条件。

 

你公司2015年度企所得税款期限是2016531日,距离我局在202110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协查通知》(清税一稽20214016号)发现你公司少2015年企所得税的行已超5年,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八十二条的定,决定不予追你公司2015年企所得税56,095.63元。你公司2016年度企所得税款期限2017531日,201761日起算追征期,距离我局发现你公司少2016年企所得税的行未超5年追期限,因此依法追你公司2016年企所得税76,330.30元。

 

(八)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七十五条定,你公司未按定期限解税款的行,从滞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税款万分之五的滞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缴纳,并按照相关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清的,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上有争,必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金或者提供相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担保被税机关确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省税局申行政复

 

国家税务总局清市税局第一稽

2023620

 

国家税务总局清市税局第一稽

行政处罚决定

清税一稽2023*

 

英德****有限公司(税人识别号:9144********):

 

我局于2022916日至202359你公司(地址:英德市***2015112日至20161231日的法涉税情况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法事处罚决定如下:

 

一、法事

 

(一)20151月至201612月期,你公司在无真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茂名市盛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10份,票不含税金872,854.68元,税148,385.32元,价税合1,021,240元。你公司向税机关申抵扣了进项148,385.32元,造成少148,385.32元,城市维护7,419.27元。

 

以上事有以下明:

 

1)我局取你公司在与盛*公司、茂*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授委托、被委托人身份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茂名市税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明。明你公司取得盛*公司、茂*公司的增虚开票。

 

3)我局取你公司在与盛*公司、茂*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中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情况明、行流水等料,明你公司实际上未与盛*公司、茂*公司的交易。

 

4)我局取你公司在与盛*公司、茂*公司的有关涉税情况提供的你公司提供的上述票所涉物的记账总账、明细账、抵扣品入库单购销合同等复印件,明你将涉案对应的金已入

 

5)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局提供的《抵扣明》,明你公司已抵扣的上述10份增税均未做进项转出。

 

6)你公司在定期限内未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作出回复和提供相关料,明你公司在定的期限内无法开、开符合定的票、其他外部凭,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证实其支出真性。

 

(二)你公司在我局检查过程中,拒向我局提供有关

 

1.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清税一稽通〔202218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你公司201511日至20161231日的涉税业务往来的料,你公司截至检查结向我局提供有关料。

 

2.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你公司与茂名市茂港宇帆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盛鸿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涉税料,你公司截至检查结上述事项进行回复,拒提供有关料。

 

3. 我局于2023424日再次向你公司出《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327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局提供2015年至2016年期间记载与盛*公司、茂*公司业务往来相关涉税料,但截至2023512日,你公司均未提供相关的料。

 

以上事有以下明: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清税一稽通〔202218号)的料。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245号)的料。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通知》(清税一稽 税通202327号)的料。

 

上述(1)至(3项证据,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税后按税的要求配合我局的检查工作和提供有关料的事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人造、造、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而拒不申或者行虚假的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对纳税人税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票管理定,得盛*公司、茂*公司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10份增票向税机关申抵扣税款,造成少148,385.32元,城市维护7,419.27元的行税行

 

你公司施最后一次税的行时间20161月)至被我局发现202110月)五年期限,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行政处罚定,决定你公司上述税行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机关检查的,由税机关令改正,可以一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处罚:(一)提供虚假料,不如反映情况,或者拒提供有关料的;”定,我局多次向你公司送达税后,你公司均不按税的要求配合我局的检查工作和拒提供有关料。决定你公司拒提供有关料的行为处10,000元的款。

 

以上应缴1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省税局申行政复,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也不向人民法院起、又不履行的,我局有采取《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定的行措施,或者申人民法院行。

 

国家税务总局清市税局第一稽

2023620

 

 

 

?

 

延伸

 

?

 

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定:税人造、造、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而拒不申或者行虚假的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对纳税人税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或者少已扣、已收税款,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税人、扣缴义务造虚假税依据的,由税机关令限期改正,并五万元以下的款。税人不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

 

 

 

?

 

结语

 

?

 

税定性为偷税、企所得税未定性为偷税。很多人会有一个区,认为各税种的定性应该一的,其不然,应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形来分确定。于增税和企所得税两个税种,由于其各自的特点和算方式不同,因此其定性也不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