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1k1kqsk4qv1gk
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例】2×23 1 1 日,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1 800 000 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转让一栋建筑物,转让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为 2 100 000 元,累计折旧为 1 100 000 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取得该建筑物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 20  年),作为其总部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年租金包括50 000 元的固定租赁付款额和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于每年年末支付。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该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收入》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该建筑物转让当日的公允价值为 1  800000 元。

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的增量借款年利率为 3%2×23 12 31 日实际支付租金 99 321 元。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规定制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对于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可以采用在租赁期开始日合理估计的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包含固定和可变租赁付款额,下同)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如按市场租金、租回建筑面积占比、租回期间占比等)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

情形一: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合理估计上述售后租回交易租赁期内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具体情况如下:

      情形二: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不能合理估计上述售后租回交易租赁期内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但能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为 25%。

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和其他因素。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转让该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初始计量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后续计量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

按照上述要求,甲公司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不得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为此,甲公司需以租赁期开始日合理估计的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对于本例中的两种情形,甲公司应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情形一:甲公司以在租赁期开始日合理估计的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占转让当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

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根据估计的预期租赁付款额确定各期租赁付款额如下:

  

1.  2×23 1 1 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第一步,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95 902×P/F3%1+98 124×P/F 3%2+99 243×P/F3%3+100 101×P/F3%4+98 121×(P/F,3%,5)=450 000(元)

第二步,确定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转让当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450 000÷1 800 000=25%

转让当日该建筑物的账面价值=2 100 0001 100 000=1000 000(元)

使用权资产=转让当日该建筑物的账面价值×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1 000 000×25%250 000(元)

第三步,计算与转让至乙公司的权利相关的利得。

与转让至乙公司的权利相关的利得=转让该建筑物的全部利得-与该建筑物使用权相关的利得=(1 800 000-1 000000)-(1 800 000-1 000 000)×25%=600 000(元)

第四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5 年租赁付款额-5 年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91 491450 00041 491(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累计折旧    1 100 000

  贷:固定资产    2 100 000

借:银行存款    1 800 000

  使用权资产  250 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1 49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91 491

    资产处置损益    600 000

2.  2×23 12 31 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本期折旧额=250 000÷550 000(元)

借:管理费用  50 0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0 000

2)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

租赁负债的利息=450  000×3%13  500(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13 50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3 500

3)确认本期实际支付的租金,并按租赁期开始日已纳入租赁负债初始计量的当期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两者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3 12 31 日,甲公司实际支付租金 99 321 元,与已纳入租赁负债初始计量的当期租赁付款额(即租赁期开始日估计的当期预期租赁付款额)95 902 元的差额为 3 419元,计入当期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5 902

   管理费用    3 419

   贷:银行存款    99 321

2×24 1 1 日以后的账务处理比照 2×23 年进行。

租赁负债按表 2 所述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情形二: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不能合理估计该售后租回交易租赁期内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但能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为 25%。

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根据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确定相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并结合折现率确定等额的各期租赁付款额。

1.  2×23 1 1 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根据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确定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转让当日该建筑物的账面价值=2 100 0001 100 000=1000 000(元)

使用权资产=转让当日该建筑物的账面价值×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1 000 000×25%250 000(元)

第二步,计算与转让至乙公司的权利相关的利得。

与转让至乙公司的权利相关的利得=转让该建筑物的全部利得-与该建筑物使用权相关的利得=1 800 0001 000000)-(1 800 000-1 000 000)×25%= 600 000(元)

第三步,根据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确定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 800 000×25%450 000(元) 第四步,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增量借款利率确定售后租回租赁期内各期等额的租赁付款额(详见表3)。

各期租赁付款额=450 000/(P/A, 3%, 5)=98 260(元)

 

 

    第五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5 年租赁付款额-5 年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91 300450 00041 300(元)

第六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累计折旧    1 100 000

  贷:固定资产    2 100 000

借:银行存款    1 800 000

  使用权资产  250 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1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91 300

    资产处置损益    600 000

2.  2×23 12 31 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本期折旧额=250 000÷5=50 000(元)

借:管理费用    50 0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0 000

2)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

租赁负债的利息=450000×3%13500(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13 50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3 500

3)确认本期实际支付的租金,并按租赁期开始日已纳入租赁负债初始计量的当期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两者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3 12 31 日,甲公司实际支付租金 99 321 元,与前期已纳入租赁负债初始计量的本期租赁付款额(即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的等额的各期租赁付款额)98 260 元的差额为1 061 元,计入当期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8 260

  管理费用    1 061

  贷:银行存款    99 321

2×24 1 1 日以后的账务处理比照 2×23 年进行。

租赁负债按表 4 所述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