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收益分成比例等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县分成比例
矿业权设在市(地)所辖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30%、市(地)30%;矿业权设在县(市)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30%、市(地)10%、县(市)20%。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的分成比例与矿业权出让收益本金分成比例保持一致。
按照建制县管理的黑河市爱辉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当按照县(市)分成比例即20%执行。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非油气矿产(包含煤层气,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2万元/平方千米)×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三、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原则
(一)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二)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管理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矿业权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