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验收入库的相关凭证;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及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账簿、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
(五)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符合《公告》规定的免税合同、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合同、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