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税企双方经常就一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产生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看似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本文以梁式起重机为例,分析其是否属于配套设施,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梁式起重机是两端坐落在水泥柱或者金属支架上,横架于车间、仓库或者料场上空进行物料吊运的起重设备。有人认为,梁式起重机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移动,与中央空调、电梯性质相同,属于国税发〔2005〕173 号文件规定的配套设施,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也有人认为,梁式起重机仅仅是一种生产设备,不属于房屋配套设施,因此不缴纳房产税。以上争议的核心,主要是对“配套设施”的理解。
国税发〔2005〕173 号文件对“配套设施”的解释,采取的是一般条款附带开放式举例的形式。由于梁式起重机不在列举对象的范围内,需要依据一般条款作分析。
根据规定,配套设施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点特征 :一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所谓“不可随意移动”,可以理解为如要移动,拆除成本很高。二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所以,仅具备一个特征,不能得出属于配套设施、需要缴纳房产税的结论。显然,梁式起重机具备第一个特征,是否具备第二个特征还需要继续分析。
笔者认为,梁式起重机是一种生产、运输设备,不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同大型的生产线一样,虽然大型生产线与地面牢牢固定,但无须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原因是生产线的功能是生产,并不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
综上所述,梁式起重机不满足“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不属于配套设施,无须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