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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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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然而,却总有一些企业会采取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利益,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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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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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2〕***号
***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7876):
我局于201*年4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室)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增值税申报收入59,417,017.05元(经核实你公司未申报营业税收入),查实销售收入88,007,660.3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8,590,643.3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4年至2015年增值税731,652.1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215.64元、教育费附加21,949.56元、地方教育附加14,633.04元。
(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取得增值税收入4,202,202.82元2015年10月取得增值税收入1,836,793.68元,合计6,038,996.50元,上述收入均未在所属期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少申报收入均已于2015年11月申报纳税,涉及税款387,703.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加收滞纳金8,648.26元。
(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4年—2015年期间从***石油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共计取得了262,446,815.05元收入,但仅申报了4,256,838.68元营业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2014—2015年列支了大量咨询费支出,约占总收入的80%,你公司表示以上支出是委托二级居间商服务客户你公司向这些居间商支付的费用。但你公司提供的部分居间合同中,居间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已直接注明金额,乙方需介绍多少客户、按何种比例计算手续费都没有说明,不符合经营常规。经责令,你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因你公司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以***石油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交易数据核定你公司收入(2014年总收入3,920,658.55元。2015年总收入28,526,156.5元),核定你公司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你公司在2014年实际总收入3,920,658.5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16.4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1,489.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6,526.56元;2015年实际总收入258,526,156.5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463,153.9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16,515.7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946,638.17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03.164.74元。
(四)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在2015年5月至12月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将发放的伙食补贴合并计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发生当期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2684.29元,你公司已代扣代缴25059.59元,少代扣代缴2015年5月至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624.70元,你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自行到税务部门补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7,624.70元。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有***提供的你公司收入证明、纳税申报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账簿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除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少缴增值税731,652.1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1,215.64元、企业所得税6,003,164.74元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合计3,393,016.2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5月至12月代扣代缴义务发生当期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为0.5倍罚款8,812.3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01,828.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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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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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正常运营的企业来说,咨询费支出通常是合理且可控的。换言之,当咨询费支出超过企业正常经营规模时,就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大概率会涉及到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咨询费转移资金、规避监管等行为。
对于巨额咨询费的来源和去向,企业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明。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咨询费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就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这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也可能引发税务、监管等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该企业被要求上缴相应的税款,以弥补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税收损失。这一举措旨在促进企业的整改,使其更加规范地经营。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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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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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税干也应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地普及相关政策和法规,尽可能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触犯法律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