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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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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汇发〔2023〕28号附件三  发布时间:2023-12-08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是指,将部分账户按照使用特性进行取消和调整,整合为统一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主要内容如下:

一、账户整合工作要求

(一)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以下或称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1. 整合规则

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更新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代码沿用2103

2. 历史数据处理

已开立且尚未关户的“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不强制要求关户,由各银行根据下表中的账户刷新规则对留存账户的账户性质名称进行刷新操作:

 

现行外汇账户

清理操

处理方

 

 

更新账户性质,将账

资本项目- 资产变现账户(2103

性质名称更新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沿用 2103

 

 

(二)调整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将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纳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1. 账户收支范围调整规则

1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以下简称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调整见附表。

2) 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主体应为FDI企业中转外项下的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内再投资项下的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中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境内主体、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新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的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的主体。

3)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在

报送账户开户数据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应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FDI企业支付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以“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环境权益交易价款的,无需填写业务编号。

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

企业资本金的,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新设或增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

4) 开户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可异地开户。

2. 历史数据处理

对于用于接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存量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处理思路如下:

1)用于接收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存量资本

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不强制要求关户,按以下思路处理:一是原则上维持原账户不变,按照附表中调整前的收支范围要求办理账户收支业务,直至账户关户。二是对于企业确有需要的,且账户仅用于境外上市业务(即账户开户数据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的是以“27”“28”开头的业务编号),则各银行可于政策实施以后,将原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中资金原币划转至新开立(如需)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三是银行应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账户、划转数据。

2)用于接收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外汇资金

的存量“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不强制要求关户,按以下思路处理:一是原则上维持原账户不变,按照附表中调整前的收支范围要求办理账户收支业务,直至账户关户。二是对于企业确有需要的,且账户仅用于接收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即账户开户数据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的是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且开户主体为境内股权出让方),则各银行可于政策实施以后,将原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中资金原币划转至新开立(如需)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三是银行应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账户、划转数据。

3)用于接收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存量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2113,不强制要求关户,按以下思路处理:一是原则上维持原账户不变,按照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2113的收支范围要求办理账户收支业务,直至账户关户。二是对于企业确有需要的,且账户仅用于接收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人民币资金(即账户开户数据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的是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且开户主体为境内股权出让方),则各银行可于政策实施以后,将原“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2113中资金原币划转至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三是银行应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账户、划转数据。

二、银行需完成的工作

(一)按照要求刷新历史数据(由于采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分别刷新的方式,所以已报送过的账户开关户、变更及收支余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更新账户性质代码表;

(三)修订相关的银行内部制度;

(四)修改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已废止的账户性质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性质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性质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五)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升级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

(六)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保证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三、时间安排

银行应于2024531日(周五)前完成制度政策修订、信息系统调整和历史数据处理等准备工作,并应于2024531日(周五)18:0062日(周日)18:00之间完成刷新历史数据、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及上线配套系统功能等工作。

 

附表

账户性质

调整前

调整后

 

收入范围:

收入范围:

 

1.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

1.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

 

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

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

 

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

价外汇资金含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户出资),

离岸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

 

2.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

),

 

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

2.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

 

3. 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

4. 同名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资

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

3.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 FDI 企业支

 

金,

付的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资

 

5.原由本账户划出至保证金专

金,

 

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

资金划回,

4. 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

5. 同名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资

 

资本项目

6. 国内资金主账户划入资金,

7. 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

金,

6.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

- 结 算 账

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

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

原资

本 项 目 -

8.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

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7.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汇回,

8. 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

资产变现

 

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金,

账户

 

9.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

 

 

汇资金,

 

 

10.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

 

 

外汇资金,

 

 

11.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外

 

 

汇资金,

 

 

12. 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外汇收入,

13. 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

 

 

因交易撤销原币退汇的资金,利息

 

 

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

 

 

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本账户结

 

 

汇后划出的资金,因交易撤销等原

 

 

因需退回的,可划入同名人民币结

 

 

算户,不得购汇回资本项目结算账

 

 

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调整情况


账户性质

调整前

调整后

 

支出范围:

1. 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使用,

2. 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至资本项目

1.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

结算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国

银行办理结汇,

内资金主账户、QDII境内托管账

2.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外

户;划至同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

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

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债专户、

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

外债转贷款专户、居民境外证券与

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

衍生品账户、境内外投资者B股交

3.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

易结算资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外支出,

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划转至非同名

4.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

外汇资本金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

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3.按规定进行的经常项目项下和资

 

本项目项下的支出,

 

4. 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内股份,

5. 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份减持

 

收入划转社保基金,

 

6. 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

7. 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

 

核准的其他支出。


账户性质

调整前

调整后

 

收入范围:

收入范围:

 

1.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

1.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

离岸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

 

境内外汇账户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

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2.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

2.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项下新设或增资资金,

 

3.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募集调回的外汇资金,

3.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

 

资本项目

4.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

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

- 外 汇 资本金账户

金,

5.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汇资金,

其他收入。

 

6.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外汇资金,

 

 

7.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外汇资金,

 

 

8.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外汇收入,

 

 

9.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

 

 

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

 

 

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

 

 

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账户性质

调整前

调整后

 

支出范围:

1. 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

2. 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3. 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4.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

5. 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所列的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支出,

6. 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

7. 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

8. 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

9. 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份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

10. 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

11. 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12.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支出范围:

1. 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

2. 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3.  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4. 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

5. 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

6. 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

7. 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8. 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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