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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前主动补税仍被罚!立案前罚0.5倍,立案后罚1倍!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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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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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果税人在稽局立案前缴纳了相关税款,在检查候没有造成少交税款,就不应该定性税并款。

 

不然,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符合《 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税!并且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的定性。

 

今天的案例就是关于虚开票的案子,立案前0.5倍,立案后竟然1倍!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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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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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有限公司-其他

税人名称  ***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202331

法依据  《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事由  行虚假税申

处罚结 

对问题(一),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位虚开票行为应处34万元。

 

对问题(一)、(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你位利用虚开的增认证抵扣增税、少城市维护税以及在簿上多列支出少所得税的行构成税,税金额为1255570.25元。

 

位在稽立案检查前已补缴的增251738.94(165454.54+86284.40)、城市维护17621.7350%134680.34;

 

位至今仍未补缴的增税、城市维护税、企所得税合986209.581倍的986209.58元。

 

计罚1120889.92 元。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的同一个法行,不得予两次以上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处罚的,按照款数高的处罚。”因此,决定位上述行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1120889.92元。

 

处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市税局第一稽

法定代表人姓名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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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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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例,税人青***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的,税人造、造、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而拒不申或者行虚假的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对纳税人税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般来造成少交税款果的判定点,并不是以立案日来确定的,而应该是以税种的申报纳税期最后一日的次日来判定,也就是是否存着逾期税,如果逾期,就造成了少交税款的果。

 

只要稽门查实了少交税款的主故意,定性为偷税是没有问题。不在立案前缴纳,确存在减轻违果的行应该或减轻处罚

 

本案例就贯彻处罚法的精神,立案前补缴的税款0.5倍,立案后补缴的税款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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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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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税人造、造、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而拒不申或者行虚假的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对纳税人税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或者少已扣、已收税款,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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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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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述,企即使是补缴款,由于存在“主故意”行,就会定性为偷税,稽具体的法尺度,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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