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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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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果纳税人在稽查局立案前缴纳了相关税款,在检查的时候没有造成少交税款,就不应该定性偷税并罚款。
其实不然,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并且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今天的案例就是关于虚开发票的案子,立案前罚0.5倍,立案后竟然罚了1倍!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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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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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青岛***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纳税人名称 青岛***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罚〔2023〕31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事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处以罚款34万元。
对问题(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1255570.25元。
对你单位在稽查立案检查前已补缴的增值税251738.94元(165454.54+86284.40)、城市维护建设税17621.73元处50%的罚款134680.34元;
对你单位至今仍未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986209.58元处1倍的罚款986209.58元。
合计罚款1120889.9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1120889.92元。
处罚税务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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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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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例,纳税人青岛***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造成少交税款结果的判定时点,并不是以立案日来确定的,而应该是以该税种的申报纳税期最后一日的次日来判定,也就是是否存着逾期缴税,如果逾期,就造成了少交税款的结果。
只要稽查部门查实了少交税款的主观故意,定性为偷税是没有问题。不过在立案前缴纳,确实存在减轻违法结果的行为,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例就贯彻了处罚法的精神,对立案前补缴的税款罚0.5倍,对立案后补缴的税款罚了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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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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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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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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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企业即使是补缴了罚款,由于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就会定性为偷税,稽查部门具体的执法尺度,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