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3]*** 号
张某波:
我局拟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上海*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于2020年至2021年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1,683.17元,其中2020年52891089.11元、2021年45140594.06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于2020年至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4981565.94元,你已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56198.71元,少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其中2020年16866233.27元、2021年14952173.96元。
(二)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深圳**私募与张某波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深圳**私募、张某波与上海*憬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私募、张某波与上海*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私募向上海*憬、上海*诚的银行转账记录;上海*憬、上海*诚向深圳**私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提供的上海*憬、上海*诚开票记录、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记录。
(三)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少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处50%的罚款15909203.62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15,909,203.62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晶晶亮读后感】
张某波两年取得9800万元的财务咨询费,任谁听到都会惊呼,高手啊!财税从业人员真能有如此高昂的收益吗?当然是不可能的!检查结果,这一切不过是一场不成功的“税收筹划”罢了!
经查,张某波是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一,股东想取现,其实通过分红这条渠道,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操作,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60万元。
张某波肯定不愿意缴这么多税款的,于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财务咨询的方式,将收到的9800万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了31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是3.2%。如果事情到此为止,看起来是一场成功的税收筹划,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44万元。
但该案目前被税务机关查到,认定其通过转换收入方式进行虚假申报,认定其取得的是劳务报酬,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82万元,另处以50%的罚款1591万元,这里还没计算滞纳金,两年的滞纳金肯定是超过1000万元了,如此看来,这样的筹划真的不划算。
我的观点是,有关税收的安排,按政策规定去做,把正常能享受的优惠享受到位即可,是最安全最佳的途径。一切刻意的所谓税收筹划安排,都是在打擦边球,都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鸡飞蛋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