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中不包括出口货物部分。因此,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时,不再另外考虑出口外销部分的进项税额。简言之:不加计,也不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