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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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货物出口业务,如果企业有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对应的加计抵减减少额是否也要考虑出口外销的部分?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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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中不包括出口货物部分。因此,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时,不再另外考虑出口外销部分的进项税额。简言之:不加计,也不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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