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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补交产生滞纳金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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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的“不罚”,是指不罚款,不包括滞纳金。

 

比如,逾期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按期申报(包括年度的汇算清缴),税务局就要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但是,依照“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以及清单,对于首次逾期申报的,税务局可以不予罚款。

 

对于滞纳金的规定,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现有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首违不罚”是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税收征管法》等税法规定中的处罚,都会有“可以处”“可处”或者“处以”“处”的标识表述,“首违不罚”的范围仅限于“可以处”“可处”。

 

综上,逾期申报的,满足条件的,对于罚款是可以“首违不罚”,但是滞纳金需要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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